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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使追索权时注意事项?

来源:南宁青秀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17 11:49:00

  南宁青秀区会计培训班小编分享【票据行使追索权时注意事项?】

  1、关于拒绝付款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直接、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关于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请勿错过权利期限

  【背书转让是怎么一回事?】

  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非税收入类票据有哪些?】

  “非税收入类票据”有“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种: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票据行使追索权时注意事项?想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尽在南宁青秀区会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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